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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学会会费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药学事业的发展,贵州省药学会工作的需要,加强会费资金收支管理,强化监督职能,合理使用会费,发展贵州药学事业,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根据《贵州省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黔民发〔2003〕50号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贵州省药学会会费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协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药学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药学会与会费收入、药业事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会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会费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在本会负责人领导下,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会费是本会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发展的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缴纳的款额。

本会收取的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会员会费和标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一)普通会员

   每人每年交纳100元会费

(二)高级会员

  每人每年交纳200元会费

(三)团体会员:

每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0000元。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会费的收入是指学会根据《章程》,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全部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及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以及会员管理机构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十条 本会收入包括: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省科协拨款;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含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交至学会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学会的收费项目的票据,应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开具。

第十八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本会支出包括:

(一)专款支出。即根据理事会确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独立建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二)事业支出。即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业座谈会、聘用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会务辅助费。即学会在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开展活动受到局限,需要中国药学会和其他省学会给予支援所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因学会组织活动和工作所发生的,经学会领导批准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如遇未在列入预算科目中的项目和活动,需经学会负责人特批,追加预算列支。坚持学会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

 

第五章  结余处置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上年度的结余,除专款支出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可作为学会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本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其他权利。即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材料和库存用品等。

第二十六条 学会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学会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私设账外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催收、清算。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学会领导批准后,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八条 应对库存用品、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学会领导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核销;交通工具及大型设备,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学会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发挥效能”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查。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等。

学会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同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本会收入。学会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本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学会对外投资,应当报批备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本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清算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清算结束后,经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未发生改变,在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划转到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有偿移交。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当定期向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提供财务报告。

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