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贵州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缩写为PAGP。根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药学会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医药大健康和我省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的职责定位,为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全省性的药学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会;
(二)编辑出版药学刊物、书籍,创办贵州省药学会网站;
(三)开展公众及会员的药学领域继续教育,普及药学技术知识,传播药学科学领域的先进技术;
(四)开展药学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对全省药学科学领域的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推广药学科学领域新技术、新仪器应有的交流、展示;
(七)依法兴办与本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社会公益事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
(三)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会推荐或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名誉会员:为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人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普通会员证。
(二)高级会员: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高级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符合条件的会员,经2名会员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活动和科普宣传及其他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学会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指导市(州)药学会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p>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本会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属本会内设机构。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学会的职务。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当届理事会理事或药学专家;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能够团结本学科会员;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办各种活动,由该委员会负责筹备,活动通知统一由学会秘书处印发。
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一年内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应考虑改选其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因故调离、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或没有组织开展工作的,应及时予以改选。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任务:围绕医药卫生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会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公益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文和拼音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1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