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贵州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i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Z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国内外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四)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五)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科学论证和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依法兴办与本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社会公益事业;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业务范围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医药及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五)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六)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
(七)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会推荐或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八)名誉会员:为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活动和科普宣传及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学会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二)指导市(州)药学会开展工作 ;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8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过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五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月 10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贵州省药学会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入会步骤》

附件二:《贵州省药学会入会申请表》